如果国土部门罚款不合理,怎么办?这下面是我给政府部门的报告: 闽侯县人民政府: 我司(闽侯南强工艺品厂)经侯政办【2004】91号变更为:福建省闽侯盛柏深工艺品有限公司。在1998年11月24日与鸿尾乡政府、奎石村委会共同签“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”地址为鸿尾乡奎石村牛头山经济开发区。于316国道旁一块独立低洼地带面积11亩,转让给我公司作为工艺品生产基地。 这块土地与国道落差约20米深,一面向国道,三面为石壁高山的坑地。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平整(炸山填方完成后的面积,转让给我公司使用。)当时丈量面积为13.4亩地,按协议价2.5万/亩,总共付给村委会叁拾肆万伍仟元。当时县批地范围限于10亩以下,仅批9.8亩,县级建议我们将剩下部分的3.6亩作为日后补办。因此我公司2010年初主动向县政府申请,补办此3.6亩土地的相关手续。即:杨传金批(转)207号文件(文件名称)。以上的情况可归纳如下: 1、该土地为1998年征地后遗留的历史问题。 2、扩大的土地面积,是由于乡政府及村委会炸山填方不准确造成。 3、我公司协议为11亩地,实际炸山填方丈量面积为13.4亩,在1999年已全额付给村委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款。 4、我司在2009年已经主动向县乡两级部门申请补办3.6亩手续,在“文件名称 杨传金批(转)207号”文件同意按反馈意见办理。 5、假如我公司办理好手续,由于3.21亩出让金,上缴县财政局二十几万款项。 6、在“中共闽侯县委组织部”“关于2009年度县常委民主生活会有关整改项目落实情况督办件”中希望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补办相关产权手续。 7、以上扩大的面积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客观存在,不是我司故意侵占国家土地资源。 我司历时一年有余的时间还未办理完毕,进展迟缓。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我司侵占国家土地资源,并被处以最高标准进行行政处罚,每平方30元X 2138.51平方米=64155.3大写:陆万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叁角整。 我司地处闽侯工艺品之乡发源地,为国家、地方、财政以及当地农民的就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,面对当前经济危机、通货膨胀、物价工资成本的飞涨,我公司仍然主动补办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,请求县政府领导明察秋毫,对此历史遗留问题,免于处罚。并办理相关土地建设的后续问题。以此支持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。 他们按照我们当地的最高限罚款对吗?我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?还是说我们应该等到行政复议之后提起诉讼? |